一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1. 研究背景
近年來 ,綠色低碳轉型的理念逐步為大眾所接受 ,成為國際社會發展的重要共識 。2020年9月30日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峰會上發表重要講話 ,其指出 ,“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力爭於2030年前達到峰值 ,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 ,為實現應對氣候變化《巴黎協定》確定的目標作出更大努力和貢獻” 。此後 ,多個省份計劃提前實現碳達峰 ,冶金 、石化 、水泥 、鋼鐵等傳統行業被重點監控 ,2021年下半年各省“能耗雙控”成為熱點 。2021年10月24日 ,作為碳達峰碳中和“1+N”政策體係中的“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整準確全麵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正式發布 ,明確中央總體部署 ,“到2030年 ,經濟社會發展全麵綠色轉型取得顯著成效 ,重點耗能行業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到2060年 ,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係和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係全麵建立 ,能源利用效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80%以上” 。此前碳融資 、碳信用等金融領域相對起步較早 ,而作為社會重要保障力量的碳保險也正破浪前行 。
2. 研究意義
研究在碳達峰碳中和“3060”背景下的碳保險意義重大 ,是社會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的趨勢和必然 ,碳保險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我國履行減排承諾的重要助力 。2015年 ,在氣候變化巴黎大會上 ,中國作出了四大減碳承諾 ,為遵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 ,在減排過程中,國內清潔能源裝機量的提升 、森林碳匯的增加以及新的碳捕捉 、減碳科技的發展過程都具有不確定性 ,需要碳保險與其他碳金融產品一道為企業提供風險保障 。二是保險創新的必由之路 。伴隨著產業高質量轉型 、低碳化發展 ,現有的保險無法滿足這些領域的投保需求 ,清潔能源技術的購買 、碳匯的穩定輸出 、碳交易的履約等都需要納入考量 ,有些碳保險領域的創新甚至可能是顛覆性的 。三是保險業自我轉型的提質優效 。碳保險主要由財產保險公司承保 ,而我國的財產保險公司目前嚴重依賴機動車輛保險 ,盡管近幾年在非車險領域有所探索 ,但非車險領域零散 、不可持續 、受眾麵窄的局限性較為明顯 ,新的開源是當務之急 ,保險公司非車險轉型恰逢碳保險巨大的市場前景下 ,這是一個絕佳的機遇 。研究碳保險現狀以及如何發展有助於高質量實現“3060”目標 。
(二)國內外文獻綜述
關於碳保險的可查文獻目前仍較為有限 ,本文從兩條路徑對國內外相關文獻進行歸納總結 。
1. 從綠色保險到碳保險
李洪銳(2010)從發展觀念 、發展模式 、發展環境 、實現目標的角度闡述了綠色低碳保險與非碳保險相比的競爭優勢 ,但認為當時仍處於理論探索階段 ;楊桂龍(2021)通過對比王順慶(2014) 、王國軍和庹國柱(2016)等研究以及相關論壇對綠色保險的表述 ,對綠色保險廣義和狹義的內涵作出了新的定義,並以浙江湖州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為例進行剖析 ,其定義的方式為碳保險定義提供了參考 ;馮愛青 、嶽溪柳 、巢清塵等(2021)指出 ,為應對和適應氣候變化 ,綠色保險對極端氣候變化的損失風險進行分攤和補償 ,為環境保護 、碳交易以及生態工程項目提供風險保障 ,並從碳排放權的角度定義了碳保險 ;戴夢希(2021)認為碳保險是綠色保險中“幫助綠色技術創新成果的市場化應用”的一種 ,並將碳保險與光伏產品長期質量保險等並列 。
2. 從碳金融到碳保險
Sonia Labatt和Rodney R.White(2007)首次較為完整地提出碳金融的概念 ,並在後續正式發行了Carbon Finance(2010)一書 ,介紹了碳金融的運作機製 ,告訴人們如何以金融方法解決氣候變化問題 ;王倩 、李通 、王譯興(2010)指出碳金融是環境金融的分支 ,由於減排權證的發放有不確定性 ,碳保險的產生是針對交付各項環節不確定性進行的保障 ,並從清潔能源項目支付 、森林碳匯等方麵展開說明 ;張妍(2012)認為保險作為金融的重要部分 ,發展碳保險可以從改進已有保險 、發展特色碳保險和加強保險資金介入低碳技術研發領域等方麵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李濛(2013)論述了低碳經濟給產業結構帶來的變化 ,並通過SWOT分析法 ,以環境責任保險 、森林保險 、綠色車險 、科技保險為例 ,對財產保險在這一領域的創新可行性進行了分析;李媛媛(2015)從中國碳保險法律製度構建的角度 ,認為碳保險是基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人為設計產生的 ,蘊含巨大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並未覆蓋這一不可為保險 ,並麵臨著合同價值難確定 、碳融資和交付在碳保險中缺乏製度安排 、財產保險受益人需要凸顯等問題 ,提出了在保險中加入ART原理 、引入定值保險 、對碳保險單獨立法等意見建議 ;彭遠漢 、張璿(2017)從低碳保險的角度 ,認為當前我國低碳保險市場有效需求不足 、發展滯後 ,保險公司需要以此作為新的業務增長點 。
二 、國內外碳保險的
發展及運行情況
(一)碳保險的定義與內涵
國內外文獻研究對碳保險的內涵存在較大差別 ,從“綠色金融——綠色保險”路徑切入定義的碳保險內涵相對較為模糊 ,因為綠色保險當前缺乏準確的定義 ,並且如果單獨摘取碳保險 ,則其他綠色保險的分類仍無明確的邊界 ;而從碳金融角度切入的碳保險相對清晰 ,在碳保險是碳金融與其他碳金融細分並列的一個分支這一點上基本達成共識,隻是在碳保險的內涵是否需要在碳排放權交付保障的內涵上進行拓展有所分歧 ,這種分歧還表現在例如是否把所有與環保低碳有關的行為都認為是碳保險 。正如類似楊桂龍(2021)在綠色保險定義中指出的 ,保險機構本身的低碳運營與其他企業並沒有顯著差別 ,不應該納入綠色保險 ,此處類似的情形也不宜納入碳保險 ,過於寬泛的內涵定義反而喪失了碳保險應有之義 。
本文對已有的類似概念進行了梳理 ,如表1所示 。
參考上述定義 ,並結合碳保險發展實際 ,本文認為碳保險是為基於減少碳排放所產生的特定交易 、技術和行為提供保障 、降低損失風險的一種保險 。若所進行的交易 、技術和行為主要目的並非減碳 ,但確有形成減碳效果的 ,可以采用碳保險附加條款的形式加入到傳統保險中 。
(二)碳保險相關的製度文件
目前 ,碳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多 ,隻有《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 ,而2018年生態環境部審議並原則通過《環境汙染強製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草案)》 。此外 ,相關的規範性文件如表2所示 。
(三)碳保險的分類
碳保險三個環節包括碳排放前的減碳環節 、碳排放後的碳匯環節 ,以及打通這兩個環節的碳排放權交易 ,核心是碳排放權交易 。
三 、碳保險在“3060”背景下
發揮的作用
(一)當前碳保險的運行機製
當前 ,氣候變化逐漸加劇 、資源消耗日益增多已成為全人類共同麵對的嚴峻問題 ,對此 ,我國提出了“發展循環經濟”的解決對策 。2021年7月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十四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構建資源循環型產業體係和廢舊物資循環利用體係 ,對保障國家資源安全 ,推動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 ,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發展循環經濟有三項基本原則 ,即資源利用“減量化” 、生產商品“再使用”和生產廢棄物“再循環” ,其中 ,“減量化”原則是最基本的 ,其要求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提升資源利用效率和可再生資源利用水平 ,即通過技術改造等途徑盡量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然而 ,在建設資源循環型產業體係的過程中 ,必然會存在各種各樣的風險和阻礙 。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當一家企業被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目錄後 ,就應當“控製溫室氣體排放 ,報告碳排放數據 ,清繳碳排放配額 ,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 ,並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在這一係列活動中 ,企業及相關主體由於活動階段 、自身情況不同將麵臨多種風險 。例如 ,企業在應用新型生產技術時 ,可能因生產設備的意外毀損而無法按時通過監管部門的認證;在參與碳排放權市場交易時 ,可能因交易對手違約無法按時向監管部門交付配額 ,也可能因碳排放權價格波動增加自身財務支出 。在以碳排放權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融資時 ,不但企業需要麵臨上述風險,銀行也將承擔相應的後果 。正是由於風險的客觀存在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就有必要通過購買碳保險產品分散風險 。碳保險是一種特殊的風險管理方式 ,可以有效保障各相關行業在助力經濟循環發展過程中麵臨的風險 ,為我國持續發展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係保駕護航 。
碳保險的作用機製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項 。一是預防機製 。保險公司會聯動專業的第三方公司為客戶提供風險防控服務 ,實時監控投保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水平 ,以預防和減少風險事故發生 。二是賠償機製 。風險事故發生後 ,保險公司會向受益人賠償保險金或者等價的碳排放權 ,幫助投保人控製減排成本 ,增強財務穩定性 。三是激勵機製 。在續保時 ,保險公司會根據上一保險期間內企業的風險狀況 ,采取差異化的承保策略 ,如向未出險的客戶提供費率優惠或附件權益 ,以提升企業的履約積極性 ,激勵企業加快向低碳經濟發展模式轉型 。四是增信機製 。保險公司從經濟製度上為碳排放權的交易 、融資等活動提供風險保障 ,實質上起到了增強排放單位信用等級的作用 。
(二)未來碳保險的創新方向
碳保險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為前提 ,以資源環境價格形成機製下的碳排放權為基礎 ,保護碳排放權核證交付 、市場化交易 。在碳排放權交易中 ,碳保險主要承保核證交付風險 、交易信用風險 、質押融資風險和價格波動風險 。目前在國內 ,人保財險 、平安財險已經針對碳排放權的核證交付 、質押融資創新推出“碳保險服務協議”和貸款保證保險並成功落地 。未來 ,針對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的信用風險和價格波動風險 ,我國可逐步探索相應的信用/保證保險和價格指數保險機製 ,以確保交易企業的基本運營不因碳交易市場波動而產生重大影響 。隨著氣候變化的不斷加劇 ,未來將有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保護環境和發展低碳循環經濟的重要性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對各個國家設置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也將隨之升高 ,屆時碳排放權的交易雙方將不僅局限於國內的減排主體 ,而是世界上多個簽署《京都議定書》的國家(地區)主體 ,因此 ,碳保險的承保地域範圍也可擴展至全球多個國家(地區) 。在承保形式上 ,除了將碳保險作為主要險種外 ,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其他險種的附加條款的形式承保 。
1. 碳排放權交易信用/保證保險
為了按時向監管部門交付配額 ,企業會采取多種方法減少碳排放 ,但是由於技術設備 、資金 、經營策略等因素 ,總會存在一些企業無法達到碳排放標準 ,也會有一些企業的碳排放額度未用完 ,這時前者就可以通過購買後者超額的減排量降低自身的碳排放 ,碳排放權的市場化交易應運而生 。
我國自2013年起就陸續設立了八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 ,截至2020年末 ,各試點地區已累計成交碳排放權4.23億噸 ,成交額達到98.1億元 。2021年7月16日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上線交易 ,截至10月29日已累計成交碳排放權2020.2萬噸 ,成交額達到9.08億元 。在如此巨額的市場交易過程中 ,難免存在信用風險 ,買賣雙方都有可能因故無法完成交易 ,以此為契機 ,保險公司可以利用信用/保證保險機製為交易雙方提供擔保和承擔風險 。當有一方違約時 ,由保險公司代為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之後再向違約方追償 ,這樣不僅保證了碳排放權順利交付 ,同時也降低了違約對生產經營造成的不良影響 。
2. 碳排放權價格指數“保險+期貨”
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 ,由不同因素造成的配額供需關係對碳交易價格的影響極大 ,因此存在較大的價格波動風險 。從2013—2021年中國8個碳排放權試點交易市場行情K線走勢圖看 ,不同試點地區在不同的時間段的成交價格存在明顯的差異性 ,如北京在大部分時間內的成交價格都要高於其他試點地區 。深圳曾在2013年10月17日達到122.97元/噸的最高日均價 ,而重慶則在2017年5月3日達到1元/噸的最低日均價 。從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行情圖看 ,自2021年7月16日上線交易以來 ,碳排放權價格先漲後跌 ,同樣出現了價格波動 ,最高於7月23日達到61.07元/噸的成交價 ,最低於10月27日達到38.5元/噸的成交價 。不斷變化的價格加大了相關企業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擔憂與疑慮 ,不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 ,交易主體需要相應的金融工具管理碳排放權價格波動風險 。
保險公司可以利用期貨套期保值 、發現價格的優點 ,構建“保險+期貨”模式對衝碳排放權價格波動風險 ,具體運作過程如下 :相關排放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碳排放權價格指數保險 ,保單約定在保險期間內 ,當碳排放權平均成交價格高於/低於設定的價格指數時 ,由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賠償 。保險公司向期貨公司購買碳排放看漲/看跌期權 ,獲得在特定期間內按照約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碳排放權的權利 。當風險事故發生時 ,排放單位會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彌補因價格波動導致的損失 ,保險公司可以行使所持權利以約定價格買入/賣出碳排放權 ,避免自身的損失 。當風險不發生時 ,排放單位雖然不會獲得賠償 ,但是其損失也是相當有限的 ,保險公司不需要賠償 ,並且獲得了一定的收益(收益=保險費-期權費) 。
“保險+期貨”模式實質上將碳排放權價格波動風險從排放單位轉移到期貨投資市場 ,可以有效幫助相關交易主體穩定價格預期 ,提升參與市場交易的積極性 ,最終形成多方主體共同受益的交易閉環 。2021年9月 ,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製度改革的意見》 ,指出“研究發展基於水權 、排汙權 、碳排放權等各類資源環境權益的融資工具 ,建立綠色股票指數 ,發展碳排放權期貨交易”“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參與生態保護補償” ,意味著我國已經邁出了構建“保險+期貨”模式的第一步 。
3. 國際碳排放權交易保險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在國家政策對碳排放的約束下 ,基於人為製度設計而存在的市場 ,而一個國家的氣候政策可能由於戰爭 、社會動蕩 、政權交替等多種因素導致變革 ,例如 ,美國曾於2019年宣布退出《巴黎氣候協定》 。這種政策的不確定性給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政治風險 ,此外 ,在國際交易中同樣存在著信用風險和價格波動風險 ,總體風險巨大且難以評估 ,因此 ,針對國際交易領域的碳保險在中國至今空缺 。不過隨著未來國際間碳排放權交易的逐漸頻繁 ,數據積累逐漸增多 ,我國保險公司可選擇適時進入該領域探索承保路徑 。
4. 碳保險附加條款
在傳統的企業財產保險中 ,當企業的廠房建築 、機器設備 、生產商品發生意外事故時 ,保險公司會賠償事故直接導致的財產損失 。但當碳排放權成為一種資產後 ,意外事故將會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企業的財產 ,尤其是存放溫室氣體的容器或者交通工具(如運輸車 、船等)發生突發事件(如火災 、爆炸 、雷擊等),會造成溫室氣體短時間內高排放 ,這些突然增加的溫室氣體排放額將由企業“買單” 。為了降低意外事故對企業造成的影響 ,保證企業的正常運作 ,保險公司可以向重點排放單位的企業財產保險提供碳保險附加條款 ,承保由保險合同載明的意外事故導致的碳排放權損失 ,並由投保人選擇是否投保 ,以保證此保險責任的特殊性和投保的靈活性 。森林保險也是同樣的道理 ,保險公司可以提供碳保險附加條款 ,承保因森林大火 、雷擊或暴風雨而導致森林無法形成碳匯 、實現已核定減排量所產生的風險 。因此在圖1中除碳交易環節的大部分保險是對原有保險的改造或特殊歸類 ,適用於增加碳保險附加條款的形式 。
需要說明的是 ,在一些文獻中將低碳保險 ,為低碳排放生產設備 、碳捕獲設備提供的財產保險 ,為相關技術研發人員提供的人身保險 ,保險資金投向碳排放相關項目和產業 ,都納入單列的碳保險的範疇 ,本文認為這些從廣義上屬於碳保險 ,但應體現在碳保險附加條款的範疇 ,其承保標的與其他類型標的並無明顯差別 ,如設備損壞 、低碳科技人員人身意外等 。至於保險資金投向碳排放相關項目和產業 ,雖然確實起到了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的作用 ,但更傾向於是一種保險公司的投資行為 ,並非保險產品或者服務 ,在碳金融分支中應該屬於“碳融資”範疇 ,故不能算是嚴格意義上的“保險” 。《保險法》第二條對保險有明確定義 ,“本法所稱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 ,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 、傷殘 、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 、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當然 ,隨著技術和生產交易手段 、環境的變化 ,《保險法》所述保險不排除內涵也可以擴展和延伸 。
四 、我國當前發展碳保險
存在的主要困難
目前我國碳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不足 ,同質化嚴重 ,商業銀行推出的碳信貸 、碳債券 、碳排放權抵押融資等信貸融資類產品占據市場主流 ,保險公司推出的風險控製類產品仍處在推廣階段 ,以試點較早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為例 ,2016—2020年保費收入雖然持續增長 ,但一直低於責任保險平均增速 ,說明碳保險在發展過程中麵臨著諸多難題 。
1. 法律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法律 、政策等製度對創新型保險產品發展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但從我國碳保險的立法現狀來看 ,僅《環境保護法》將“鼓勵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列入了立法內容 ,其他碳保險產品缺少國家層麵的法律支撐 ,未對相關企業是否投保形成製度約束 ,因此地方部門出台相關的試點推行辦法或規章缺乏法律依據 ,開展碳保險試點工作麵臨無法可依的困境 。此外 ,雖然目前有個別省市出台了指導意見或發展規劃支持碳保險發展 ,但大部分停留在探索試點層麵 ,僅對投保企業給予保費補貼 ,缺乏給予稅收優惠 、建立專項基金等深層次的支持措施 。
2. 交易市場有效需求不足
我國雖然已出台強製性減排法規 ,但碳排放權交易的各種機製建設仍有待完善 。現階段我國碳排放權交易以現值交易為主 ,並未涉及遠期交易 ,因此市場沒有相關的風險保障需求 。現值交易則集中發生在履約期內 ,在短期內市場交易量和交易價格迅速提升 ,而在非履約期內交易量極低 ,總體來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規模較小 。保險遵循大數法則 ,是集合多數風險單位提供風險保障的金融工具 ,當前碳排放權交易形式單一 ,交易量較低 ,市場對於碳保險有效需求不足 ,難以驅動碳保險快速發展 。
3. 風險管理能力建設不足
碳保險涉及碳交易與環境風險評估、管理 、損害鑒定等專業領域,而保險公司在這方麵的專業化水平還不夠 。一方麵 ,環境風險評估缺乏統一標準 ,技術方麵存在空白 。盡管生態環境部已經發布了《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指南》 ,但其主要適用於環境應急管理中的風險評估 ,而許多碳保險產品更關注環境侵權損害帶來的法律責任風險 ,因此保險公司在查勘定損與責任認定上存在困難 。另一方麵 ,保險行業存在信息壁壘 ,承保風險大 。同一般的保險產品相比 ,碳保險作為創新型險種 ,對風險管理和控製有很高的要求 ,而現階段我國還未形成完備的環境信息披露機製 ,保險公司無法取得足夠的數據信息進行風險精算 ,增大了承保難度 。
4. 保險公司產品供給不足
與傳統的保險產品相比 ,碳保險發展時間較短 ,損失風險難以管控 ,進而導致碳保險在產品開發 、費率厘定等方麵存在缺陷 ,需要進一步完善 。以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費率為例 ,與傳統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相比 ,兩者在保險責任、簽單數量和單均保額方麵均較為接近 ,但在單均保費 、平均費率方麵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均明顯高於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2016—2020年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費率較為穩定 ,而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平均費率一直在下降 ,也說明了以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為代表的碳保險產品不夠完善 ,保險費率仍有調整的空間 。
此外 ,保險機構和相關排放企業對碳保險的認知程度不高 ,國內許多保險機構沒有認識到碳保險背後的巨大商業價值 ,相關排放企業沒有認識到生產活動中隱藏的巨大風險 ,環境保護部門 、保險監管部門等對碳保險的宣傳推廣不足 ,社會各界對碳保險的認識有待提升 。
五 、結論及建議
總體上 ,當前國外相關碳保險的創新嚐試較多 ,具體形成規模效應的主要在碳排放權方麵 ,而我國的碳保險尚處於起步階段 ,隨著碳排放權全國性市場的不斷升級 、交易量的不斷活躍 、減排和碳匯的科技創新不斷增強 ,我國的碳保險市場大有可為 ,是保險業轉型的一次機遇 ,為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
一是加強碳保險的製度安排 。加快推動碳達峰碳中和“1+N”體係中“N”的製度建設 ,使碳保險的風險承擔機製和路徑可以更加清晰 。完善已有的保險法律體係中碳保險製度 ,修訂和調整與碳保險相適應的法律條款 ,加強碳保險配套法律製度的出台 ,並且在製定過程中留下文義拓展的空間 ,改善目前很多保險實行中因缺乏上位法支持而無法及時創新的問題 ,充分借鑒歐美國家碳保險法律框架和創新製度試驗的經驗 。強化環境信息的公開披露 ,在ESG框架下對企業信息進行監督 、使用 、評估 ,確保碳保險前期數據采集準確而高效 。
二是加強碳保險的市場運作 。在政府引導 、監管推動的背景下 ,豐富碳金融工具 ,促進碳排放權全國性市場的活躍 ,使保險能在大數法則下進行精準定價 、分類定價和定價回溯 ,並與其他金融工具積極有效配合 。尊重市場價格發現機製 ,政府通過為市場提供更多的公開信息 ,提升市場透明度 ,提升碳保險市場有效性。加強保險的分地區 、分行業 、分級定價 。嚐試在部分領域采用定額保險 ,通過銀保合作等方式加強碳保險的金融活力 。
三是加強碳保險的創新引領 。目前 ,我國碳保險尚處於起步階段 ,新型保險不具備直接在全國性鋪開的條件 ,必須有地區先行先試 ,並且match在試點過程中采用多種形式進行比對 ,在運行過程中既要謀劃在先 ,也要敢於試錯 ,才能吸取經驗教訓找到最佳路徑 。例如 ,浙江湖州 、衢州等地已經作為全國綠色金融的改革試驗區 ,浙江又屬於全國共同富裕示範區建設省份 ,碳保險的先行先試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同時 ,應加強碳保險專業人才隊伍培養 ,鼓勵設立與碳保險相關的第三方專業機構 。政府加強對碳保險領域的考核激勵與補貼 ,政府 、行業協會 、保險公司加強宣傳 ,提升社會公眾對碳保險的認知水平 。
四是加強碳保險的國際合作 。一方麵 ,碳保險主要是基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等國際約定 ,也是我國在聯合國氣候峰會 、生物多樣性峰會等重大場合作出的承諾 ,我國應利用好“一帶一路” 、區域全麵經濟夥伴關係(RCEP) 、二十國集團(G20)等機製與國際社會一道形成多邊聯合機製 ,達成碳排放 、碳保險相關領域的國際共識 。另一方麵 ,碳排放權並非是國內的封閉交易 ,未來必將進一步收到國際交易和定價的考驗 ,而中國仍有相當多的國際清潔能源技術采購需求 ,在這一目標下 ,需要共同製定國際運行準則和分類標準 。在金融對外開放的過程中增加境內中外資保險機構的新業務範圍 ,推動碳保險及相關碳中和金融的發match展 。
來源
:微信公眾號中國保險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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